为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一、职工身份认定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纳入厂办大集体企业(一下简称企业)改革范围的企业中,2006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认定程序及报送材料。
认定程序:1、企业申请;2、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3、按主办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4、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报送材料:1、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界定证明;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厂内公示名单情况的报告;;5、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职工债务处理协议;6、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的承诺函;7、职工个人档案;8、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9、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改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因私出国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企业负责妥善安置。对在主办工作10年以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三、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
在与职工解除关系之前,企业与职工的债务问题,由企业负责处理。债务处理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妥善处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可按有关规定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剩余的欠费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担保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破产、关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收入清偿养老保险欠费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撤销。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在纳入基本养老统筹范围,可根据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根据哈劳社发[2005]44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委托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有关费用可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哈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46号)和《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
(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的,须再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四)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应在改制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条规定执行;此类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要补足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由主办企业和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担保后,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破产、关闭厂办大集体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收入清偿失业保险欠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核销。
(三)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失业保险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可从1995年1月1日,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担保后,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保险待遇
改制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省及《哈尔滨市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哈劳社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再就业政策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再就业扶持政策、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九、附则
(一)本意见只适用于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
(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